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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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40號債權人 劉麗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國正楊聰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債權證明文件所載欠款人均為單一各別之債務人)?如為誤載,請更正之。
二、承一,如連帶給付係為誤載,請補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劉國正、楊聰玲應分別給付,應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三、請分別具體載明債務人劉國正、楊聰玲之借款金額各為何?並請就各債務人分別依「日期」、「金額」臚列,如:
┌───────────────┐│債務人:劉國正│├──┬──────┬─────┤│編號│日期│金額│├──┼──────┼─────┤│1│91年12月11日│670,000元│├──┼──────┼─────┤│2│92年3月25日│200,000元│└──┴──────┴─────┘┌───────────────┐│債務人:楊聰玲│├──┬──────┬─────┤│編號│日期│金額│├──┼──────┼─────┤│1│92年7月1日│12,000元│├──┼──────┼─────┤│2│92年9月1日│12,000元│└──┴──────┴─────┘
四、依92年4月3日,新台幣150,000元;92年5月2日,新台幣26,000元;92年6月2日,新台幣12,000元;92年8月1日,新台幣12,000元;92年11月3日,新台幣12,000元;92年12月1日,新台幣12,000元之台北銀行入戶電匯回條所載匯款人均為 賴玉雯 ,則請釋明台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
五、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六、請釋明92年1月20日跨行轉帳交易金額新台幣50,000元之轉出、轉入帳號戶名各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係誤載,請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八、債務人劉國正、楊聰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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