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原告 陳慶瑋 被告 陳泰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法官黃郁涵法官黃紀錄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