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現
金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之規定,前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8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中
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