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9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毛志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毛志豪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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