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203號

聲請人 劉碩麟

被繼承人 劉台華 (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三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劉台華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劉碩麟係被繼承人劉台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3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