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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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氏 秋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民事上訴狀」未載上訴聲明,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具上訴聲明,並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0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