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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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傳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傳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傳融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
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交易字第34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六交簡字第35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04年11月25日確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佐,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附表:受刑人彭傳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104年7月7日│104年9月2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416號│104年度速偵字第84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340號│104年度六交簡字第3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340號│104年度六交簡字第356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16日│104年11月25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31號│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2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