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楊宇崴 被告 黃金木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金木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金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8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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