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昆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恒昌 即 周暖 之繼承人、 周玲敏 即周暖之繼承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恒昌即周暖之繼承人、周玲敏即周暖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詹恒昌即周暖之繼承人、周玲敏即周暖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萬229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