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崧存 被告 簡照明
許惠媚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繳裁判費89萬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9萬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