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 宋信 和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被告 宋信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5,41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年12月7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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