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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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8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春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惠蘭 以上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686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伍萬陸仟肆佰 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