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劉先珉被告東昌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8584萬4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萬3045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之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55萬2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