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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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交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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