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二三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送0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內聲請人之簽名(請到院補正)或提出委任 藍崇華 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