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О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酒醉駕駛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交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酒醉駕駛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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