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八三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