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 沈雅惠 代理人 梁家贏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伍仟壹佰元。
三、預納預估之鑑定費用參仟元。
四、依債權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均應含附件)。
五、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九、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地段地號:臺北縣○○市○○段○○○○○○○
○○號)、建物(房屋座落:臺北縣○○市○○街○○號3樓)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如有其他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登記謄本)、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一年每月薪資明細表(含本俸、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陳報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一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沈王○○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十一、應受扶養人沈王○○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計算方法。
十二、聲請人之94至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