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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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涉有背信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本院以八十七年易字第四一六五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年十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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