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丙○○男二指定辯護人 林達傑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二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所犯加重搶奪、加重強盜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地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繼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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