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仲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關於「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柒萬捌仟叁佰伍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億貳佰貳拾柒萬捌仟叁佰伍拾玖元」。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