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七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丁○○原名葉兼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百三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五萬零五百零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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