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乙○○兼特別代理丙○○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及被告本人應遵期到庭。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