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9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9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