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號另案在臺灣台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35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美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