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丁○○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複代理人戊○○住台中市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46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6月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46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