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814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肆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新台幣(下同)40萬元及
返還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7樓房屋。前者訴
訟標的金額核為40萬元;後者訴訟標的價額則核為267,167
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667,16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870元後,
尚應補繳4,4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