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信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3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8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郭信甫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郭信甫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13日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女友 林孟穎 ,沿高雄市○○區○○○路北向慢車道行駛,因認同向前方、由 邱大維 所駕駛並搭載交通大隊警員 劉紹俊 之拖吊車占用車道,妨礙其超車,遂沿路按鳴喇叭,致妨害拖吊任務之執行,經劉紹俊鳴笛示意郭信甫停靠至高雄市○○區○○○路與龍德路口旁。郭信甫經攔停後,與劉紹俊、邱大維發生口角,其明知身著員警制服之劉紹俊,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仍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伸手拉扯劉紹俊之衣物,欲阻擋密錄器拍攝,而以此等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郭信甫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易字卷第30頁),核與證人邱大維、林孟穎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警卷第5頁至第8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憲政中隊109年12月23日警員劉紹俊職務報告、拖吊車行車紀錄器、警員劉紹俊佩掛之密錄器翻拍照片及案發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警卷第9頁、第17頁至第20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35條業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2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
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刑之上限,並未更有利於行為人。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又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稱之「強暴」,乃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論直接或間接,對人或對物均屬之,有無成傷亦非所問。本件被告出手拉扯警員衣物,欲阻止密錄器之拍攝,對警員近身施以有形物理力,以達到阻止警員執行其職務之目的,自該當前開條文所稱之「強暴」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四、爰審酌被告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以上開方式施以強暴行為,所為不僅蔑視國家公權力,亦有損公務員執法之尊嚴。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向警員劉紹俊道歉,並感謝警員劉紹俊向其說明道路交通規則,經警員劉紹俊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節,有本院110年4月23日審判筆錄在卷足稽(易字卷第31頁),堪認被告已體認所為非是,並深感後悔,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機電工程師、家境勉持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易字卷第3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之年齡、學歷、職業、收入等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弓皓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沈佳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卷證索引〉┌─┬───────────────────────┬────┐│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9734│警卷│││09600號刑案偵查卷宗││├─┼───────────────────────┼────┤│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6號卷│偵卷│├─┼───────────────────────┼────┤│3│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59號卷│審易字卷│├─┼───────────────────────┼────┤│4│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5號卷│易字卷│├─┼───────────────────────┼────┤│5│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91號卷│簡字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