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872號聲請人 彭文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孟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一件。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872號聲請人 彭文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孟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一件。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