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俊良
住○○市○○區○○街00號0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另案新店附勒戒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俊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歐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3至8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316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有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與其他判決宣告刑形成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偉閔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8年7月13日108年7月23日108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414、6104、660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414、6104、660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245、33246、37484號、毒偵第6810、68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本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5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5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日109年6月2日109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5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5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7日109年7月7日110年2月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493號編號1、2之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新北地檢110執2174編號3至8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24日108年8月26日108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245、33246、37484號、毒偵第6810、6811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245、33246、37484號、毒偵第6810、6811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245、33246、37484號、毒偵第6810、68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8日109年10月28日109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5日110年2月5日110年2月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執2174編號3至8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1日108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245、33246、37484號、毒偵第6810、6811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245、33246、37484號、毒偵第6810、68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67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8日109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5日110年2月5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執2174編號3至8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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