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顏秋英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19日10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同年月24日命其應於該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抗告人於同年月26日收受之,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繳納,其再抗告顯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宏榮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竹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