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0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勇義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賴勇義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0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2年8月
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