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7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權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鴻權實業有限公司清償借款,起訴狀原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 廖學燦 業已死亡,請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各一份。
二、提出被告BULLFIGHTERTRADINGCO.,LTD於其本國之設立登記資料,並查報其於我國有無事務所、營業所、代表人或管理人:被告為外國法人,原告應提出被告依其本國法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其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上開文件應經我駐外單位認證。並敘明被告廖學燦(已歿)與 廖壽全 之關係,並應提出廖壽全、 廖于慧 、 廖純玉 、 廖子宏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本件正確訴之聲明及繕本到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世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