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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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2號抗告人 潘義雄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2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