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30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0九號
聲請人全新方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白俊傑┌──────────────────────────────────────────────────────┐│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0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廷元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埔│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玖萬肆仟伍佰元│五四四五│││││墘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