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0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0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