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黃玉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韻妃 、 施樹德 、 朱怡方 、
陳秋香 、 王玲于 、 王倩文 、 李秋森 、 陳文鏗 、 陳愉菁 、 陳佑誠 、
徐玉華 、 陳楊惠美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