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黃玉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韻妃施樹德朱怡方
陳秋香王玲于王倩文李秋森陳文鏗陳愉菁陳佑誠
徐玉華陳楊惠美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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