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3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嘉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6年3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嘉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游嘉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於同年3月28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聲請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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