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王志煌 被告 顧舫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顧舫慈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案件,雖經原告王志煌撤回刑事告訴,而應由本院另諭知不受理判決,但原告於本院訊問時已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106年4月2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以佐證。依照前述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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