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53號原告 翁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三行關於「肆萬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仟壹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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