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87號聲請人 趙君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為何需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趙志成 名下之不動產?受監護宣告人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如何,並請提出最近一年內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請說明處分財產是否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並提出買賣合約內容,以釋明對受監護宣告之人無不利益之處。
三、請補提趙志成之親屬系統表(含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上開親屬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對於處分不動產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