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林芷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艷媚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陳艷媚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段
000○00地號土地及747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陳艷媚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2200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該不動產完整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