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6號原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煌源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
陳宣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虹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37,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59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