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45號聲請人惟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通知書發票人惟成企業有限公司「 陳淑丽 」,及聲請狀法定代理人「陳淑丽」,與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不符,請 陳明 正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