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簡字第2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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