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977號債權人 廖郁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究為「長谷綜合旅行社有限公司」?抑或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聲請狀所載與陳報狀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不符,如聲請狀記載有誤,請予更正)?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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