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2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UTRIZRODNEILREANO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AUTRIZRODNEILREANO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恣意拿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實有不足,且先後3次犯相同類型之本案,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竊得之財物價值,以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4413號被告AUTRIZRODNEILREANO
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UTRIZRODNEILREANO(菲律賓籍人士,中文姓名: 奧德利 ,以下稱奧德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於民國102年8月17日8時34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孟揚 門市內,徒手竊取該超商門市店長 陳孟揚 所管領、陳列於貨架上之JOHNNIEWALKER黑牌蘇格蘭威士忌1組(價值新臺幣〔下同〕1,090元),並將上開物品藏置於其手提袋內,未結帳即離去而得逞;㈡於102年8月18日7時41分許,在上開統一超商門市內,徒手竊取陳孟揚所管領、陳列於貨架上之SUNTORY角瓶洋酒1瓶(價值500元),並將上開物品藏置於手提袋內,未結帳即離去而得逞;㈢於102年8月24日
8時22分許,在上開統一超商門市內,徒手竊取陳孟揚所管領、陳列於貨架上之JOHNNIEWALKER黑牌蘇格蘭威士忌1組(價值1,090元),將上開物品藏置於手提袋內,未結帳欲離去之際,經陳孟揚當場發覺並報警處理,嗣經警於奧德利身上查獲上開未經結帳JOHNNIEWALKER黑牌蘇格蘭威士忌1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孟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奧德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孟揚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JOHNNIEWALKER黑牌蘇格蘭威士忌1組、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16張及扣案物照片1張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後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檢察官許宏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