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荃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天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2717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8日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
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出具如附件所示之質權消滅通知書,並簽具原質權設定通
知書之印鑑,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00000000
000、存單號碼FC646288號、面額新台幣參拾貳萬零伍佰元之定
期存款單解除質權設定後,將上開定期存單交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10日將台北銀行92年度購置消
金徵授信管理系統相關軟硬體設備專案系統工程分包予原告
施作,依約被告提供客戶台北銀行保固保證金後,原告需於
10日內提供被告往來銀行定存單於被告,總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20,500元。原告乃提供中國農民銀行之帳號0000000
0000、存單號碼FC646288號、面額320,500元之定期存款存
單設定質權予被告,作為履約之保證,且原告同意於本系統
完成驗收後翌日起3年內負保固責任,而原告承攬工程已於
92年12月30日完成,則保固期間為92年12月31日至95年12月
30日止,今保固期間已屆滿,被告即應將定期存款單返還原
告,並將質權消滅通知寄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係與中國農民銀行合併後之存續公司),爰依契約法律關係
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工程分包合約
、定存單及質權設定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被告出具如附件所示之質權消滅通
知書,並簽具原質權設定通知書之印鑑,將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存單號碼FC646288號
、面額320,500元之定期存款單解除質權設定後,將上開定
期存單交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之請求,其中部分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性質上不適合假
執行,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