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3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3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載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
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吳佳恩 前於就讀明德女中時,於民國
(下同)92年8月29日邀同被告及訴外人 紀妙玉 擔任連帶保
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計提出申請5筆,所貸得
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9186元,利率如附表所示,雙
方約定於訴外人吳佳恩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如因故退學、休學,或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兵役,得
檢附資料經原告同意後延期清償),按借款筆數,每一筆分
1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
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訴外人吳佳恩已於95年6月
畢業後,其應自96年8月1日起清償上開借款,惟其並未依約
履行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共積欠本金10萬918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各就其
保證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聲明及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
資料、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臺中市明德女子高級中學附設
進修學校函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經本院調查
結果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
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
有明文。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
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依據兩造間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連帶保
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借款餘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一│92.08.29│92.12.29│25,520│自96.07.01起至清償日止│4.6%│自96.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93.02.27│93.05.06│23,252│自96.07.01起至清償日止│4.6%│自96.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三│93.09.06│93.12.24│23,252│自96.07.01起至清償日止│4.6%│自96.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四│94.02.23│94.05.20│18,252│自96.07.01起至清償日止│4.6%│自96.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五│94.09.20│94.12.19│18,910│自96.07.01起至清償日止│4.6%│自96.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合計│││109,186││││
└──┴────┴────┴─────┴───────────┴───┴────────────────────────────┘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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