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26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3月1日與被告
簽訂停車位租賃契約,由原告承租被告所經營坐落臺中市○
區○○路○○○號地下二層之六十停車場停車位29個(下稱系
爭停車位),約定租賃期限自97年3月1日起至98年2月28日
止,原告依照租賃契約第5條約定,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7萬2500元予被告。詎於租賃期間內,被告與訴外人東
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盟公司)間就上開停車場
發生承租糾紛訴訟,並經法院判決東盟公司勝訴確定,東盟
公司遂公告將收回上開停車場,則本件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
由,致原告不能為系爭停車位之使用、收益,原告遂以存證
信函通知被告就兩造間系爭租賃契約於97年4月30日終止,
故被告自應返還上開保證金,屢經催討,均不置理。爰依上
開租賃契約書第7條之約定及民法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返還7萬2500元之不當得利。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7萬2500元。
二、被告則以:本件租賃契約書並非被告簽立,伊已生病很久,
原告提出之存證信函為真正伊有收到,但原告提出之收據及
契約書內容伊不清楚,因伊人不在臺中,至於順心停車場及
伊的印章究竟係何人刻的伊不清楚,因伊有請過好幾個經理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伊公司向被告承租系爭停車位,並於97年3月1日訂
立停車位租賃契約書,約定租賃期限自97年3月1日起至98年
2月28日止,依約繳交保證金7萬2500元。伊公司於租賃期限
屆滿前,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97年4月30日終止系爭停車
位租約,並已送達被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停車位租賃契約
書、收據、公告影本及存證信函各1份為證,其中存證信函
部分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而堪信為真正。惟被告否認原告所
提出之系爭租約及收據為真正等情,並主張被告並未親自簽
立系爭租約,且以前揭情詞置辯。查:證人即先前受僱於被
告管理順心停車場之管理員乙○○到庭證稱:「(原告有無
向被告承租系爭停車位?)有,原告有打電話來說要租車位
,因為原告一次要租29個車位,並且有向被告報備。」、「
(原告有無支付租金及押租金?)原告有交給我這筆款項大
約有10萬多元,並且將款項匯到被告的戶頭內。(並提出匯
款資料影本附卷)」、「(對於原告提出之收據及契約書,
於管理期間是否有看過?(提示)我有看過,是在台中簽約
,我負責辦理的,順心停車場的印章也是我蓋的。因為被告
在台南,所以台中的業務都是我在負責。」、「(順心停車
場及 陳火順 的兩個印章是何人交給你的?)是被告在95年間
於順心停車場交給我的。」等語(見本院97年9月9日言詞辯
論筆錄),足徵被告確有授權證人乙○○處理兩造間系爭租
約。雖被告另辯稱:證人提出之資料我看不懂,證人如何補
貼我不清楚云云,然被告並未否認證人即係其所僱用管理順
心停車場之管理員,且系爭租約簽訂後,原告簽發交付以被
告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之發票日97年3月18日、面額10萬585
0元(即保證金7萬2500元、月租金3萬3350元)之支票1紙,
且該紙支票業經被告提示兌領,亦有該支票影本在卷可稽。
是被告前揭所辯,殊難採信。
四、按系爭停車位租賃所稱之保證金,其目的係在擔保承租人租
賃債務之履行,即擔保租金之支付、損害之賠償及租賃物之
返還等義務,故在租賃關係終了,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時,若
無何租賃上債務之不履行,即得請求出租人返還保證金。查
兩造間之租賃關係已於97年4月30日發生終止之效力,原告
並已將系爭停車位返還,已如前述,則在被告並未舉證證明
原告尚有何租賃上債務不履行之情況下,依據上開說明,原
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前已付之保證金(即押租金)7萬2500
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萬2500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2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及
證人旅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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